碳中和作為一種綠色發展新范式,因應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這一提法。國際環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是各國實現碳中和的基石理論,這一理論的重要實踐突破來源于《巴黎協定》第6條設定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條款。
以下文章來源于武大文科學報 ,作者周琛
作者簡介
周琛,法學博士,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摘要
碳中和新范式和凈零排放新目標具有鮮明的結果導向性、整體系統性和結構變革性,對全球氣候治理及責任分配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包容公平脫碳以切實應對氣候變化。通過動態考察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發現,新的范式目標不僅引發了目前《巴黎協定》中區別責任失正的舊疾,也帶來了共同責任阻滯的新癥。我國作為氣候變化利害攸關的國家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主要倡導者,可以充分借鑒臭氧層消耗物質管控、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的多邊公約和歐盟
碳排放交易體系、公平轉型機制的晚近實踐,積極促進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與時俱新與包容公平同步,圍繞碳中和愿景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以人類命運共同體和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雙體共建理論推動共同責任的優化,拓新原則兼容并包的意涵面向;另一方面,建立以碳為中心要素且反映集體性發展權利層次的區別責任體系,輔以落實利益衡平與補償的團結協助安排,守護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精神。
關鍵詞
碳中和;公平脫碳;氣候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共同責任;區別責任;綠色發展;
低碳經濟
碳中和是我國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反映了中國進入了深度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愿景。2021年4月的領導人氣候峰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首次向國際社會系統闡釋了包含“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內的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理念,提出以此推進全球氣候治理的新征程。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以下簡稱“共區原則”)是國際氣候治理體系中的核心原則之一。它內置于氣候變化談判的中心與發端,伴隨外在國際情勢的不斷變遷,經歷了“從單薄到厚重、抽象到具體、稀釋到重塑”的反復發展歷程[1](P318)。對我國而言,秉持共區原則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氣候法律秩序,既是黨和國家氣候外交政策與實踐的基本面向,也是我國社會治理理論研究的重大課題。這其中,共區原則的開放語境能否自洽于不斷變遷的外在情勢,與時俱進地回應國際氣候治理新需求的同時、堅守公平公正的精神是值得重視和研究的問題。
晚近,在環境政治學中日益興起的“中和效應”的影響下,碳中和開始受到國際社會主流的認同,逐漸成為履行《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的新范式和新目標。由于諸多鮮明的獨特特征,碳中和對于當前全球氣候治理的影響不容小覷,特別是就具體分配各國治理責任至關重要的共區原則而言更是如此。而如何因應當前碳中和及其愿景的氣候治理之需,不僅是共區原則在時代演進過程中必然面臨的歷史議題,也是我國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國際氣候治理體系亟待回應的現實命題。里程碑式的《巴黎協定》問世后,在學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熱潮。相較之下,碳中和以及其對國際氣候治理的公平價值、責任分配原則與規則體系的挑戰和機遇目前為止還未能引起足夠重視。這一研究現狀與我國作為氣候變化利害攸關國家和共區原則主要倡導者的定位存在明顯落差。
由此,本文立足當前氣候治理的碳中和愿景動態考察共區原則,并嘗試引入新的理論分析工具予以全面、客觀和深入的評析;在比較借鑒其他多邊環境公約和歐盟區域實踐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推動共區原則優化、以參與“碳中和時代”全球氣候治理的對策和建議,借此挖掘該原則的時代回應、理論創新和實踐開拓的品質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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