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全球排放比重的新變化,《巴黎協定》的“各自能力”要件將共同責任擴及國際社會盡可能廣的疆域。據此,即使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環境利益和經濟社會成本不對等,一國也應當首先采取合作性行動。當存在明顯的比例失當時,利益衡平與補償機制便成為實現實質公平的最后一道保障。這不僅兼而反映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受益者補償原則,也是體制可行標準的現實要求。回到《巴黎協定》,“各自能力”要件本身蘊含著可能可行的前提要求。針對技術、資金能力的團結協助安排,其本質就在于平衡和彌補一國協調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所帶來的增量成本。由此可見,在當前的氣候治理模式下,能力建設及國際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凸顯,成為了區別責任的現實核心,也是氣候政策四項評估標準協同運作的邏輯旨歸。反觀《巴黎協定》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條款,不僅失去了前提性條款到位情形下的邏輯周延性,而且相關要求弱化的傾向明顯,具體的履行標準照舊語焉不詳[1](P334-336)。
在碳中和愿景驅動下,各國實施相關具體目標將帶來國內乃至國際層面的深刻變革,尤需公平轉型來加強對利害攸關者的能力建設,以保障棘輪推進的氣候目標下行動各方之間必要的平衡和協調、最低限度的團結與互助。一方面,巴黎模式下的共區原則分立出“能力”要件、并將其由框架公約中的履行責任標準拔高至認定責任標準,使得生態空間再分配這一“切蛋糕”的過程更側重于考量當前排放因素、而呈現出責任計算的斷裂性;另一方面,當涉及具體責任的履行,當前協定對于關鍵性的能力建設和團結協助的安排沒有充分地關聯“各自能力”要件與其他的例如“國情”要件而顯得力道不足,難以達成轉型式氣候治理新語境之碳公平要求的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統一。
從具體責任的內容視角,《巴黎協定》對共區原則的重塑建立在反映國際社會晚近變化的基礎上。然而,如上所示,由于當前模式過度倚重氣候政策的環境成效標準、輕忽分配考量標準、邊緣化成本效益標準和不當使用體制可行標準,并沒有全面、客觀反映出變遷后的國際現狀,而且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框架公約中確保公平公正的關鍵性安排。不僅如此,當進入碳中和愿景,當前的共區原則與其獨特特征和關鍵要求并不和諧甚至在個別層面上相互抵牾,全球包容與公平脫碳難以得到保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困境大多集中在區別責任的面向。而就實用主義傾向的共同責任而言,它雖然對于開啟全球凈零排放行動功不可沒,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國際氣候治理體系中的普遍性環境目標與多元化實施路徑之間的二元結構矛盾。具體表現為:國家層面實際行動與氣候目標的相背離,例如“毀約退群”的氣候單邊行動得不到有效遏制;國際層面全球氣候治理的碎片化,具體如全球氣候伙伴關系松散僵化、氣候變化應對的國際合作乏力。對于結果導向的碳中和愿景,放任此矛盾無疑是對地球的氣候安全閾值危險而不負責任的挑戰。
不難看出,碳中和新范式目標既引發了《巴黎協定》中共區原則的舊疾——區別責任失正,也帶來了新癥——共同責任阻滯,而換個角度則為重審、重塑乃至優化原則當前形態的難得歷史契機。那么,其他全球公物領域和區域行動層面的共區原則的設計、發展和適用如何?能否為兼具與時俱進和包容公平要求的國際氣候治理提供啟示?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