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環境政治學領域興起了基于中和效應的環境治理模式研究,并逐漸為國際社會主流接受。“中和”通常用以描述一種以收益抵消損失,從而達到環境媒介、自然要素及其系統的質與量的穩定和健康狀態。在氣候變化應對領域,通過統籌能效提升、可再生
能源替代、碳匯增補、碳庫涵養與負排放技術使用實現凈零排放的中和效應正逐步成為“后巴黎”時代國家自主貢獻的新目標和新范式。在2020年9月聯大的一般性辯論上,我國提出提前到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目前,全球已有136個國家承諾實現碳中和。作為范式轉換型舉措,建立在抵消平衡機制上的碳中和與一般性國家自主貢獻中單向的溫室氣體減源、增匯的范式不同,它創新了氣候治理的思路,提供了一種以碳移除抵減
碳排放的雙向選擇路徑,具備三個顯著的特征。
第一,結果導向性。經IPCC《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多模型論證,若需在21世紀末將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全球必須在21世紀中葉實現凈零排放。可見,作為實施《巴黎協定》溫控的關鍵階段性目標,碳中和是全球氣候系統的量化安全閾值,而使得一般性的國家自主貢獻在實證層面更加聚焦、確定和具體。與此同時,碳中和本身的雙向路徑又有助于克服《巴黎協定》的此種“強化減排目標,但弱化減排模式”的困境[7](P96-97),為各國區別責任的靈活履行提供了多元渠道和相對一致的行動標準。不僅如此,碳中和拓寬了全球氣候伙伴關系覆蓋的領域,為共同責任依托的、卻一度運作乏力的國際合作原則及其實踐提供了改進空間。
第二,整體系統性。盡管落實國家自主貢獻的目標也涉及減緩和適應行動,但是各領域獨立運作的結果可能是步調一致,也可能重復低效甚至是沖突混亂的。例如,除了森林前端的可持續管理,廢棄木料、廢紙等中末端的綠色處置也會系統影響到碳匯與碳中和的整體成效。因為依據生態學,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的碳匯并非是終點;就碳的整體循環過程而言,碳中和還應涵蓋碳的再利用和儲存(即人為增強碳的可循環性),而呼喚韌性的循環經濟社會體系。從這個視角,單個措施之間的協同增效只有通過綜合性的碳中和的統籌運作才能夠實現。這促使決策者(國際層面談判者)從整體系統觀的方法論出發,持續、全面考量國家層面直接或者間接涉“碳”的各種因素,充分評估其相互作用,并在差異性責任的分配中予以客觀呈現。
第三,結構變革性。在碳中和愿景的驅動下,碳要素進入決策的核心。碳的主要載體能源,作為有別于一般性自然資源的天然稟賦,與一國的生存發展緊密相關。該領域內經濟、社會與環境三者正當性利益之間的競爭尤為激烈。一方面,利益衡平分析工具及其里程碑式成果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為環境利益代言,彰顯了矯正正義;另一方面,碳中和正在引發國內、國際層面的利益格局的深層變革甚至轉型,其影響范圍之廣泛、力度之深刻,已然觸及更為基礎的初始性的生存利益和分配正義。不難看出,凈零排放的全球行動使得“生態空間再分配”這個隱而不現的目標再次被置于氣候變化談判桌前(首次是起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大氣容量資源的稀缺性日益制度化且面臨著在國際社會成員之間“蛋糕”的重新配置,而對于分配公平有著更高的要求和更深的期許。“碳公平是全球在應對氣候變化議題上力求實現保護氣候與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沒有碳公平,就無法達成綜合性的國際氣候協議”[8](P35)。
盡管碳中和立基于《巴黎協定》的國家自主貢獻之上,但是該新范式目標顯然直面而且聚焦氣候變化應對的核心場域:從減少排放到凈零排放的全面脫碳。從國際氣候治理的角度,圍繞碳的各個因素例如能源載體的碳強度、中和效應的碳匯庫是否在責任分配中予以全面、均衡和動態考量,是全球包容一致、國別公平合理氣候行動的出發點,也是落腳點。而植根于公平精神的共區原則在自身演進的過程中能否適應碳中和的環境成效導向、整體性設計和變革式影響力的新要求,實現與時俱新和包容公平的同步,是國際氣候法律秩序建構中必須面對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