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IPCC第三工作組貢獻了氣候變化政策的評估標準,以指導國際、各國國內的氣候相關政策的制定、執行與實施。這一標準由一體化運作的四個子標準構成,依次為:(1)環境成效:可實現擬定的環境目標或者達到良性的環境效果;(2)成本效益: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環境目標;(3)分配考量:滿足政策的分配效應和影響范圍,其中包括公平、公正等面向;(4)體制可行:具備合法性來源而獲得普遍接受、采納和實施[9](P751-752)。上述標準兼具科學理性和法律理性,具有一定權威和普遍的指導意義。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