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公約中的共區原則是基于“影響+能力”的一體化安排。面對新興經濟體國家新增的溫室氣體排放影響和改善了的氣候變化應對能力,《巴黎協定》將原本作為共區原則構成要件之一的“能力”單獨切割、并與“共區責任”并列一道冠以原則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則的整體系統性架構。而這一影響一直延續至碳中和的新范式目標下。不得不說,上述邏輯的交疊弱化甚至隱去了共區原則的母體地位。例如,歷史上曾充斥著“各自能力原則”的不規范又難以察覺的誤導性表述。《巴黎協定》的核心——國家自主貢獻建立在各自能力之上,并不意味著“影響”這一前提性要素就此憑空消失或悄然淡化,即所謂的共區原則的要素性地位缺失。而巴黎模式對于“能力”的凸顯,干擾了時間線的連續性,使得作為結果責任的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與當前排放的動態累積無法體現出來。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