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氣候治理進程中,從自上而下的框架公約到自下而上的《巴黎協定》,共區原則的表達形式和具體內容幾經變化。一方面,國際法上的此種修辭和措辭作為現實中各國及其利益集團制度性議價的結果,反映了不同的公平觀之間的暫時性妥協;另一方面,盡管不斷地更新和演進,國際氣候法律秩序中的共區原則最終不能、也不應偏離合理合法氣候政策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情勢變遷帶來的語境適應是共區原則的必然宿命,那么錨定此調適的正確方向就是在氣候政策評價標準的指導下,科學且有效地回應當前語境——碳中和愿景的獨特需求。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