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區原則豐厚的生命力和強大的適應性,使其在諸多領域發揮指導作用并取得了自身的不斷發展。本節從特定時空的視角,選取平行領域的多邊環境公約和區域層面的重要法制實踐中的共區原則,對其互為表里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內容(共同責任和區別責任)進行動態考察,為優化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共區原則提供多維視角和理性思路。
(一)平行領域
共區原則較早可追溯至國際法中的區別待遇。而作為國際環境法獨有的一項原則,共區原則在解決全球公物環境的危機的過程中,發展出國際社會成員國家之共同責任而得以成形,并在聯合國有關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議程中取得了長足進步。特別是隨著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概念的成熟,該原則在臭氧層消耗物質管控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一試身手,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一,臭氧層消耗物質管控。不得不提,同為大氣領域的臭氧層保護公約是較為成功采用共區原則解決問題的典范。以《蒙特利爾議定書》為例,在分配各國臭氧層消耗物質(ODS)的管控責任時,議定書既沒有慣性依賴傳統的國家二分法,也非一刀切地交由模糊概念處理,而是緊扣主旨采取人均消費受控ODS標準,以區分量化減排的國家類型。針對低于標準的國家,議定書安排了10年寬限期的受控ODS增量空間,以滿足其國內工業化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上述安排體現出“平行標準”下“影響”要件的實質。不僅如此,議定書第10(3)條、第5(5)條建立了以利益分享為導向的多邊基金和輔以前提性條款的技術轉讓機制,同時回應“垂直標準”的“能力”要件的要求。議定書充分結合ODS的特性配置共同責任和區別責任,形成了一個結構相對完整和內容較為公正的責任體系。尤其是,其對建立在平等負擔原則和普適性人權(主要指發展權)上的人均消費標準的采信,對于平衡各國正當利益、公平分配當前的碳減排責任具有不言而喻的參考意義。
第二,生物多樣性保護。人類共同關切事項中另一領域的生物多樣性國際立法近年來十分活躍,為堅守多邊主義和倡導共同行動融入了現代化的理念,在涉及生物勘探、遺傳資源開發利用、傳統知識使用等新型的資源管理活動中發展出“惠益分享”的法律概念。這一概念適用于國家之間分享權利和惠益,其在承認主權國家實力不對等的前提下,為發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提供特殊保護。與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共區原則一樣,兩者均基于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定位,盡管后者側重點在于國家間義務與負擔的分攤。對此,Morgera教授曾精辟地論證道,“共同關切在法律上的完整表達是權利與義務、惠益和負擔的一體化”[11](P360-381)。而這一整體面向,正是《名古屋議定書》經由與時俱進的共區原則之公平公正惠益分享得以發展出。對于氣候變化議題而言,這一趨勢的重要性體現在:從概念層面重塑國際共同行動、特別是激活傳統的國際合作原則,為其提供了一種由義務負擔為重心向權利惠益為導向轉變的務實的、建設性的思路。技術轉讓和資金援助將提升一國氣候變化減緩與適應的能力,從而服務于全球氣候效益。從這個視角,區別責任中的團結協助安排本身兼具他益性和自益性,屬于各國利益趨同的重要領域。“技術轉讓可視為一種非貨幣式惠益,而資金支持是一種貨幣式惠益。”[11](P353)議定書的這一努力,強化了人類共同關切事項領域區別責任和共同責任的內在關聯,有助于重新解讀進而塑造全球氣候伙伴關系。
(二)區域層面
一直以來,歐盟在氣候變化應對上舉措不斷,其獨特的組織架構以及成員國共同而有差別的氣候治理責任安排,為動態、多層次地考證碳公平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其一,歐盟
碳排放交易體系建設。在多結構、多層次的國際社會,區別責任不僅存在于發達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同樣也存在區域性的發達國家與次發達國家之間。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的配額分配方案即為此典型。《京都議定書》附件B為歐盟整體設立了8%的全球排放額度。在成員國內部的進一步分配中,歐盟對共區原則進行了具體的解釋和適用,演化出成果分享機制。2009年ETS體系改革,行政劃撥配額參考了88%的歷史排放責任、10%的團結協助和增量空間(為促進進一步發展的再分配)、2%的新成員國去工業化早期行動補償的配比標準。這一“歷史責任+團結協助安排+早期行動補償”組合與《巴黎協定》的共區原則模式可謂大相徑庭。有趣的是,在歐盟ETS體系的構建與改革中,“歷史責任”要件是可量化的,“不同國情”要件的考量借助了工業化與發展空間兩個重量級因素。由此可見,歐盟內部就共區責任是頗具共識的:第一,工業化進程中的碳排放是連續計算的;第二,發展程度和國家需求是“國情”要件應當納入和權重的重要指標;第三,團結協助安排是利益衡平的必要手段且具體形式多樣。當前,歐盟綠色新政下的一攬子立法計劃中包括了《成果分享規則》,與以中和效應為目標的《氣候變化法案》相輔相成。在此意義上,歐盟體系內部和細分領域可操作的共區原則更加完備且更具公平性,遺憾的是這一實踐標準并沒有普遍性地延展和適用至全球層面。質言之,該雙重標準的做法乃是認定國家或地區是一個自足的正義單位的“方法論的民族主義”,而后者正是造成當前氣候變化(謀求“方法論的世界主義”)談判僵局的原因之一。
其二,歐盟公平轉型機制設計。盡管碳中和帶來的
低碳轉型是系統性和全方位的,不同群體(國家、地區、行業部門、人群)的受影響程度卻參差有別。2020年,歐盟發布公平轉型機制(JTM)提議列出了主要相關方,界定差異性的標準緊緊圍繞碳這一中心要素的強度和密度展開[12]。歐盟已達成內部共識,為促成經濟和社會的整體性脫碳,首當其沖的化石燃料依賴和碳密集群體需要做出額外犧牲,而須在頂層設計層面予以必要的衡平。此謂歐盟綠色新政組成部分的“公平轉型基金”的由來。該基金的適用范圍不僅定位受到2050氣候中立目標沖擊的城市、產業和工人,也直接面向成員國——附件D國家;為其提供了不限于經濟補償的、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補償,嘗試在利益相關者的發展權和環境權之間取得平衡。從責任分配標準的視角,此舉統籌關聯考量了低碳轉型責任主體的“影響”和“能力”。然而,在國際層面,相關標準發生了重要變化,并非以氣候問題的成因碳為核心,而是交由定義寬泛且孤立運作的“各自能力”概而論之。這有失公平于碳密集型國家為全球低碳轉型做出的額外犧牲。對此,《巴黎協定》序章概括性地表述到:考慮到務必根據國家制定的發展優先事項,實現勞動力公平轉型以及創造體面工作和高質量就業崗位。一方面,這一內容反映出對個體性人權中發展權的應有重視和與環境權之間的適度平衡;另一方面,相關規定能否跨界適用、例如以此認定域外勞動力公平轉型的合理需求,在現實層面則是不確定的。因此處同時涉及國家、主權和集體性人權,而對于集體性(國家)發展權及其與環境權的平衡則一直是一個“紅線”議題和履約難題。這從全球層面公平轉型安排的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的艱難談判和消極履行中可窺得一斑。從氣候政治博弈層面,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氣候談判中對于人權與主權、人際公平與國際公平的交錯混用,往往使得氣候變化議題進一步復雜化,加劇了國際社會的結構性不平等。上述多邊環境公約和區域層面的立法與實踐動態,展示了共區原則的不同面向。其中,既有較為均衡反映各國公平觀之區別責任的臭氧層保護公約構成要件設計;也有通過概念層面的轉變、發展共同責任和建設性地推動區別責任落實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晚近成果。在最重要的區域性組織歐盟層面,其內部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配額分配實踐,顯示出綜合計量歷史責任和當前責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而歐盟綠色新政的公平轉型機制設計,則體現了對責任分配構成要件的關聯性和整體性考量。綜言之,共區原則的比較研究具有必要性:可以借此觀察國際氣候談判對相似情境的處理,以捕獲各國及其利益
聯盟的真實意圖,例如是否存在雙重標準;同時通過身份轉換的視角,呈現出實操層面的共區原則的多重面貌、演變軌跡及其背后的氣候政治博弈。這一追蹤考察過程,亦能探明國際社會有關共區原則立法動向和實踐趨勢的具體利弊,為我國后續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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