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共區原則“共區責任+各自能力+不同國情”的模式是在東升西降的世界格局變遷下,對框架公約構成要件做出的相應調適。對標上述標準評析不難發現,位居首要的環境成效標準發揮了關鍵的作用。錨定的1.5℃全球氣候目標借助當前模式降低氣候治理層級至國家,擴充了共同責任的內容,在最大程度上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不可置否,此種實用主義的傾向在當時的情境下具有特殊意義:雙軌談判合一,就此開啟了全球氣候治理的全新征程。然而,巴黎模式的共區原則是否同時均衡考慮了其他標準,值得引起注意。特別是,與框架公約相較,此時共區原則的構成要件、排序和權重已悄然發生重大變化,而此種變化是否客觀公正地反映了國際社會的變遷、能否適應國家自主貢獻新目標和新范式的碳中和,亟待作進一步的考察。以下將應用IPCC氣候變化政策評估標準,對動態演變中的共區原則從構成要件的形式、內容和相互關系方面展開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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