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制造業綠色發展的市場體系還沒有完成系統性建設:價格機制無法充分反映要素的全部價值,環境外部性不能很好的傳導至產品價格中,因而綠色產品發展不暢;
碳交易市場建設進展緩慢,試點運行過程中各市場的價格和交易規模都有所不同,制造業行業納入較少;碳稅機制不完善,行業納入不足且促進碳中和及綠色發展的針對性不強;
碳排放融資體系不健全,資金缺口較大且社會投資的積極性不高,目前主要依靠政府投資。
第二,區域間缺乏政策協調機制。各區域關于碳排放和綠色發展的政策一致性不足,區域間政策外部性效應明顯:一些地區實施較為嚴格的限制排放政策,致使高污染企業轉移到其他區域,增加了所轉移區域的環境治理成本;一些地區為綠色企業提供較高的財稅補貼,吸引企業轉移,抑制了其他區域的綠色化轉型進程,同時加劇了政府財稅補貼的“囚徒困境”。此外,近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牽頭成立了一些全國性和地區性的綠色制造
聯盟,但由于缺乏統籌協調機制,普遍缺乏市場主體的參與,致使其功能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第三,針對綠色產品消費端的政策不足。現有的碳中和相關政策主要是針對重點行業生產層面的經濟和環境規制政策,對綠色產品的消費端缺乏重視。我國碳中和政策是基于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特征制定的,面向制造業生產領域的政策較為全面,而對于包括中間產品市場在內的產品市場政策供給相對不足。在財政激勵方面,政策所提供的財政補貼完全集中在生產側,主要體現為生產性補貼和技術開發補貼,而對于消費綠色產品沒有經濟激勵。
第四,部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短視性加劇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地方政府承受經濟增長和生態環保雙重考核壓力的制約,一些地區在制定政策時缺乏時間上的連續性,實踐中無法同時兼顧碳中和和“穩增長”雙目標,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中只追求一個目標的實現。具體表現為,一方面,2021年以來,由于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和需求復蘇,部分地區上馬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致使
鋼鐵行業和礦物制品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均同比增長了15%左右;另一方面,出于環保督查和“能耗雙控”指標的壓力,一些地區采取“拉閘限電”的方式直接調控
能源消耗強度和能源消費總量,致使企業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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