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認證源看,碳信用機制分為國際機制、獨立機制和地方機制。國際機制是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等國際條約建立的信貸機制,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機制(JI)和正在建設中的可持續發展機制(SDM);獨立機制是由非政府實體管理的標準,目前體量較大的有自愿碳減排核證標準(VCS)和黃金標準(GS);地方機制是每個國家或地區出臺的碳信用標準,如中國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和美國加州合規補償計劃,這些機制只適用于特定司法管轄區。
從需求來看,碳信用來源于國際協議和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合規義務,以及公司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自愿減排承諾。大體有四類需求驅動因素:
① 國際合規市場(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markets),用于國家或企業響應根據國際協議作出的承諾;
② 國內合規市場(domestic compliance markets),企業購買碳信用以抵銷合規市場中需要履約的部分碳配額,因此碳信用機制又常被視作合規市場的補充機制;
③ 自愿
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s),主要是私營實體購買碳信用額度以遵守自愿脫碳的承諾;
④ 基于結果的融資(results-based finance),指國際組織或政府在碳市場中購買碳信用額度,以鼓勵
低碳建設或實現國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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