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認為,從國際協調的角度看,國際碳價下限(international carbon price floor, ICPF)是更易實現且更優的多邊協議機制[25]。首先,ICPF通過設定跨轄區碳定價的最低標準,解決某些地區因
低碳價獲得不公平優勢的問題,這屬于單一參數,不涉及復雜的機制措施;其次ICPF不同于碳邊境稅,它可以涵蓋所有國家所有商品,而不僅僅針對貿易品;第三,ICPF可以聚焦少數大型排放國家,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制定不同的框架,這兼顧了處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各經濟體所需承擔的不同責任。而至于碳價在什么區間才能促進全球減排,IMF建議的下限是,到2030年,發達經濟體為每噸75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525元),中等收入發展中經濟體為50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350元),而低收入發展中經濟體為25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175元)。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