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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數字資產物權論:區塊鏈數字資產,法律該如何保護?

    2022-1-28 15:35

    來源: 騰訊研究院 作者: 司曉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信息屬性帶來的障礙及突破


    將數字資產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面臨的另外一個阻礙,是單純的數字信息(數據)本身(區別于信息的載體,可能被認定為財產)很難被認為是財產。因為信息不具有排他性,可以被輕易地復制,且復制件和原件不可區分,具有相同的商業價值。信息一旦傳播出去,就可以被不同的人同時利用。而且不同于財產,信息不可轉讓(Transfer),只能傳播,當信息傳播出去后,雙方都擁有了同樣的信息。這些特征使得很難對信息施加實際的控制,或決定誰才是信息的所有權人。

    因此,有學者認為,信息沒有特定性、獨立性,亦不屬于無形物,不能歸入民事權利的客體,也不宜將其視為獨立財產。[19]而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天然具有流通和分享的特性,復制、刪除、上傳和發送為其固有功能,這直接與客體確定性的要求相違背。[20]

    就這個問題而言,區塊鏈數字資產雖然是由公開和私密數據代表的,但不應認為是這些數據組成了該加密資產,相反,數據應被認為是該資產的記錄,以及交易該資產的憑證。因此,加密資產的商業價值不在于數據記錄本身,而在于占有數據的人能夠根據系統的規則,發起、確認交易并使之生效。換言之,數據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數據給數據占有人帶來的能力。例如,某加密虛擬貨幣系統的私鑰是256比特的隨機生成數,這一數據本身并無價值,關鍵在于這一數據和對應的加密虛擬貨幣公共地址的數學關系,可以允許來自該地址的交易被加密簽署并確認。

    因此,加密資產不同于同為信息(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后者的價值在于信息本身,而加密資產并不傳遞、表達、傳達任何東西,它只是一個在系統中使用的通證(token);當然,對于NFT類型的區塊鏈數字資產,其上可能既存在知識產權,又存在NFT資產持有人的所有權,兩者并不沖突。因為NFT一般標識了對特定元數據(即所有權所指向的特定數字文件,通常存儲于鏈外的分布式文件系統IPFS網絡以確保其永續性,可稱之為數字化原件)的所有權權屬,并不涉及元數據背后的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這意味著,NFT的所有權與NFT所承載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類似于物理世界中藝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與原件所承載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物權和知識產權可以并行不悖。

    進一步來看,NFT可能帶來版權和新的商業模式變革。一方面,由于物權理念在數字商品上的重塑,用戶購買數字商品得到的不再是版權的許可使用而是所有權,這意味著傳統上的版權的首次銷售/權利用盡原則可以延伸至數字世界。

    另一方面,NFT智能合約可能成為版權授權交易的新基礎設施,顛覆或重塑既有的商業生態。例如,作者可以通過將版稅協議、抵押協議、保險協議、拆分協議、組合協議等智能合約嵌套到NFT中,來實現全新的版權授權交易模式。在目前的實踐中,基于以太坊EIP-2981標準的智能合約可以將NFT后續銷售收入的一部分(10%)自動分配給創作者(即追續權),從而讓創作者可以從二級市場中分享收益。這意味著,創作者將能夠直接對其創新進行變現,而不再依賴網絡平臺或集體管理組織。

    對信息主張所有權所面臨諸多問題,[21]但這對于加密資產而言并不存在。雖然加密資產的相關數據可以被復制,但交易賬本和共識機制防止了私鑰持有人的雙重支出,并確保資產不會被多人同時控制。即使通過鏈外轉讓合同將私鑰分享給其他人,多人控制的問題也只是暫時的,一旦資產在鏈上被轉移,獨占控制就實現了。因此可以說,加密資產作為公共數據、私鑰和系統規則的集合體,符合物權客體的特征,其作為信息的本質屬性并不妨礙其成為物權意義上的財產。

    總而言之,物權客體從有形向無形的逐步擴張,是時代發展的必然。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無形性、其本身的信息屬性,不應該成為其進入物權體系的障礙。在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演進的趨勢下,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數字資產產權和交易體系是價值互聯網的底層基礎和框架。擴充物權客體的范圍,將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物權客體,按照物權規則予以保護,讓物權制度與時俱進,既具有現實必要性,也是面向未來的法律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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