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所有權歸屬而言,一般來說,就像合法占有某個有形財產的人被推定為所有權人一樣,以合法的方式知悉并掌握私鑰的人通常應被認為是該加密資產的所有權人。當然,所有權歸屬也取決于具體的情形以及相關系統的規則。
例如,代表他人(如雇主或客戶)持有私鑰,或者作為保管人或中介人持有私鑰,在這些情形下,將通過代理規則或者信托規則來確定所有權。某個加密資產可能具有多個密鑰,此時所有權將由多個持有人共同所有或按份所有。加密資產的初始創造或取得依賴于系統的規則,例如一些加密虛擬貨幣是在借以構建并確認賬本的“挖礦程序”(Mining Process)中作為獎勵被創造出來的。此外,在采取匿名交易的
區塊鏈系統中,因為交易是通過指向一個匿名的地址標識符做出的,所以在系統中識別出特定資產所有權人的真實身份可能是困難的,但這并不意味著該資產沒有所有權人。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轉讓通常發生在鏈上。當進行交易時,轉讓人通常修改該資產的公共參數,或者生成新的參數,以便創造出對該轉讓(包括受讓人的信息)的記錄。然后轉讓人利用私鑰以數字化的方式簽署該轉讓記錄從而完成確認。之后該資產被關聯到受讓人的私鑰,處于受讓人的獨占控制之中。那么,所有權何時轉移呢?當轉讓人完成對交易的確認并將其廣播到區塊鏈上,并且廣播到區塊鏈上的交易被共識算法接受并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轉讓才算完成,意味著所有權就轉移了。
這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類似于不動產登記,而非動產交付。因為在數字資產轉讓的情況下,轉讓人通常會生成一個新的加密資產——全新的或修改了的公共參數和私鑰。代表“舊”加密資產的數據依然存在于區塊鏈網絡中,但不再具有任何價值或功能,因為該資產已被共識機制認為是花掉或者取消掉了。“新”加密資產由新的數據表示,并被新的秘鑰控制。顯然,這和中心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就所轉讓的不動產制作一份新的登記以確認新的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這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新類型的物權客體,兼具動產與不動產的屬性,私鑰像手機等動產那樣完全掌握在持有人手中,且私鑰持有人被推定為權利人,持有人遺忘私鑰就會使該資產在系統中被遺忘,成為不可用之物;而其權屬公示與交易轉讓等則類似于不動產登記,需要記錄在區塊鏈系統中才會被認可。
而且一旦交易被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轉讓人再次轉讓該資產的任何企圖都不會被共識機制接受,從而避免了雙重交易的發生。此外,區塊鏈數字資產也可能出現類似于現實中的一物二賣現象,比如在交易被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之前,存在轉讓人就該資產進行二次轉讓的風險,如果第二次轉讓先于第一次轉讓進入區塊鏈賬本,那么第一次交易的受讓人的加密資產就不會被認為是有效轉讓,從而在實際上是無價值的;再比如,轉讓人同時與兩個受讓人簽訂了鏈外轉讓合同,但第二受讓人先于第一受讓人完成了鏈上轉移。在這些情況下,由于所有權轉移以鏈上記錄為時間節點,第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受讓人對第一受讓人構成合同違約。
此外,轉讓也可能發生在鏈外,如雙方簽訂了合同來轉讓某個加密資產,但沒有完成鏈上轉讓。雖然國內有些判例認定此類合同是無效的,但筆者認為拒絕承認、執行此類合同是缺乏理由的。然而,鏈外轉讓也會帶來實際的困難,即在此種情況下轉讓人依然掌握著密鑰,有可能繞開鏈外合同而再次轉讓該加密資產,帶來重復交易的問題。
這些問題可以在既有的合同法等法律框架內予以妥善解決。當然,也需要法律對基于區塊鏈的簽名(誰作出的交易)、時間戳(交易發生的時間)、確認(誰確認的交易)以及“文件”(交易或合同相關的數據)的認可。
綜上,雖然區塊鏈數字資產及其轉讓以及相關的智能合約所依賴的技術架構,給物權、合同等財產法律帶來了新的復雜性和挑戰,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無法有效應對并妥善處理其中的物權利益、合同利益等利益關系。因為在歷史上,法律一直都在因應技術與現實的變化,并不斷演進。換言之,法律與技術是一對相互建構的力量,彼此都在螺旋上升。就區塊鏈數字資產中的加密虛擬貨幣而言,如果將來立法認可其貨幣或準貨幣地位,則按照種類物予以保護,意味著占有即所有,當發生返還時適用同等價值返還原則,不能作為質押擔保客體,財產執行時不存在執行異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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