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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數字資產物權論:區塊鏈數字資產,法律該如何保護?

    2022-1-28 15:35

    來源: 騰訊研究院 作者: 司曉

    財產屬性不明已成為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發展最大障礙


    區塊鏈技術自問世性以來,持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被認為是自大型機、PC、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社交網絡之后的第五個顛覆性的計算范式和新的基礎性技術,將給經濟和社會系統建立新的根基。[1]

    區塊鏈與資產的結合,是區塊鏈迄今為止最為令人矚目的社會實驗。區塊鏈技術作為永久的、不可篡改的、可驗證的、去信任的、可編程的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簡稱DLT),給數字資產的創設、發行、保管、交易、使用等提供了新的范式,實現了從信息互聯網到價值互聯網的重大范式轉型。信息互聯網擅長信息的復制和傳播,但信息確權和價值轉移卻無法有效進行;區塊鏈及相關的密碼學技術、共識算法等支撐起的價值互聯網則能做到安全、透明、可信的價值轉移,即在網絡中以每個節點都能夠認可和確認的方式,將某一部分價值從某一個地址精確轉移到另一個地址。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密虛擬貨幣、加密藏品(Crypto Collectibles)等不同形式的區塊鏈數字資產(Blockchain Digital Assets)作為一類新型資產應運而生,并在區塊鏈驅動的數字資產化和資產數字化發展趨勢下顯現出強大的市場活力和廣闊的市場前景。在以太坊ERC-721、ERC-1155等標準的推動下,[2]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NFT)正在快速發展;[3]從早期的“加密貓”(CryptoKitties)到2021年的NFT版數字藝術拍賣,區塊鏈與網絡游戲、IP及原創數字藝術的結合,正給數字藏品和NFT市場注入巨大的發展活力。

    而且區塊鏈數字資產具有諸多優勢,包括透明與可信性、加密安全性、可編程性、降低交易時間和成本、簡化權利管理、允許部分所有權、便于社區打造等,被視為數字經濟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可能在資產形式、金融體系、商業模式等方面帶來令人期待的變革。

    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法律地位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要言之,區塊鏈被用來支持用戶之間的數字資產交易,這些數字資產往往具有經濟價值,用戶可通過私鑰對其施加控制,但這些資產在何種程度上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以及何種財產,目前來看尚不明確。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僅區塊鏈數字資產持有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而且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也可能因為缺乏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而“裹足不前”。

    首先,立法語焉不詳。在《民法典》總則編制定過程中,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幾易其稿,最終僅在第127條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這一條款在《民法典》總則編所處的位置來看,其表明網絡虛擬財產可以成為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的客體,但未明確其究竟屬于何種財產權利的客體。此外,已出臺的《關于防范加密虛擬貨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金融政策文件,從金融監管的角度將之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或者“虛擬貨幣”,否認其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其次,司法實踐在認定區塊鏈數字資產法律屬性方面存在較大分歧。實踐中,區塊鏈數字資產相關民事和刑事糾紛逐漸增多,但對于此類新型數字資產是否受法律保護以及如何保護,目前的司法實踐存在較大分歧。《中倫區塊鏈法律實務報告2.0版》顯示,在現有的507份裁判文書中,441份文書沒有明確表示區塊鏈數字資產及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護,僅66份文書明確表明了觀點,其中明確認為法律應當對區塊鏈數字資產及相關權益進行保護的有17件,認為不應進行法律保護的有49件;并且涉及加密虛擬貨幣的合同往往被判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表明,目前的司法實踐針對加密虛擬貨幣等區塊鏈數字資產及相關權益的保護,傾向于給予否定性評價。

    除了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分歧,司法裁判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亦存在分歧,現有的民事和刑事裁判文書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定性五花八門,主要有如下九類:特定的虛擬商品、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合法物)、特定的虛擬商品(非種類物)、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物/商品/財產性利益、虛擬財產、無法流通的貨幣、虛擬貨幣、他人財物、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4]依據這些定性,難以明確加密虛擬貨幣等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由此可見,由于區塊鏈數字資產在立法層面缺乏明確定性,當前司法實踐在其法律屬性認定上莫衷一是,并在其法律保護上傾向給予否定性評價。

    最后,網絡虛擬財產不是一個統一的客體,無法邏輯自洽地涵射區塊鏈數字資產這一新型客體。在理論層面,以往關于數字資產的討論多聚焦于傳統網絡虛擬財產(Virtual Property),例如游戲道具、賬號、域名、電子積分等,上述可以稱為互聯網原生資產。理論上,關于游戲道具等傳統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主要存在物權或準物權客體說、債權客體說、知識產權客體說、其他新型財產權利說(如信息財產權客體說)等理論。

    然而,在傳統的互聯網架構下,這些所謂的虛擬財產之上難以建立物權或準物權。因為它們可被任意復制,不存在足以驗證其權屬的可信憑證,其創造者、所有者、資產數量(與稀缺性有關)等均無法得到有效驗證;而且要么此類虛擬財產不允許交易,要么用戶對此類虛擬財產權利的行使高度依賴網絡服務商的技術支持,所以用戶對它們的擁有和控制只是名義上的。在物債二分體系下,此類虛擬財產之上難以建立物權。

    早在2003年,筆者就曾提出游戲道具等傳統網絡虛擬財產屬于債權和主張權利的憑證。通說也將此類虛擬財產視為合法民事權益,借助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制度予以保護,以此平衡用戶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利益。然而,區塊鏈數字資產與傳統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實質區別,要求我們重新審視既有的虛擬財產理論。實際上,在區塊鏈數字資產扮演著越來越重要角色的今天,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解構并按照其不同類型與特征給予不同的財產權利/權益保護,更能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趨勢。

    基于以上考慮,明確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為法律地位的明確不僅可以增強市場信心,而且對科技和法律社群的融合、數字資產交易市場的發展以及全球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拓都有重大意義。更進一步而言,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不僅關系到交易本身,而且對侵權、破產、繼承、信托、擔保等諸多法律關系也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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