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應用,以加密虛擬貨幣、NFT等為代表的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應運而生。而與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我國立法對其財產屬性語焉不詳,司法實踐在其財產屬性的認定上也莫衷一是,法律的不確定性已成為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發展與創新的最大障礙。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與網絡游戲道具等債權性質的傳統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存在根本性區別,區塊鏈系統賦予的諸多新特征使其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符合物權特征。
因此,現階段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應被視為物權客體,按照物權規則予以保護。基于《民法典》第127條規定,將來立法在保護包括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在內的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時,可采取區分原則,明確規定對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以物權規則進行保護,而對具有弱控制性和弱支配性的其他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以其他形式的財產權益進行保護,以幫助構建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并解決隨之而來的破產、信托、擔保、繼承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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