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數字資產無法被物理、現實地占有,顯然不是有體物,無法被歸類為不動產或者有體動產。此外,在將區塊鏈數字資產歸類為“無體物”時也存在一定困難。在我國現行物權法體系中,按照動產物權的規則進行保護的“無體物”包括兩類:一是光能、熱能、電能等“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15]二是某些形體固定、價值相對確定的財產權利,這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例如有價證券、股權等物化的債權。這兩類“無體物”作為“民法意義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觀念的有限例外,受到物權法的保護,筆者權且稱其為“無體動產”。顯然,區塊鏈數字資產既非“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也非物化的權利,無法被歸入這兩類“無體動產”。
那么,這是否就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新出現的無形財產,就無法成為物權的客體?筆者對此持否定立場。
一方面,物權必須以有體物為標的,而無形產權非以有體物為標的,故其非物權之一種——這是一項不合理的邏輯推理。[14]德國在100多年前創設以有體物為核心的物權體系時,無法預知到無形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將成為以后社會的重大的法律問題。當下,物權之標的僅為有體物的限制早已被突破,電、熱、聲、光等自然力,空間、有價證券等都得以成為物權意義上的“物”。梁慧星指出,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體、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為物。也有學者指出,物權法是由財產關系統攝的,應當根據無體物的學理定義擴大無體物的外延,用以容納和反映現代社會貨幣價值形態的財產。[16]
在數字化、智能化時代,抽象化、非物質化的無形財產不斷涌現,[17]無形財產權的主體雖為知識產權,[18]但對于像區塊鏈數字資產這樣無法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新型無形財產,如果繼續囿于物權(所有權)僅限于有形財產的傳統觀點,則無法為這些新型無形財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從而阻礙新型無形財產市場的創新與發展。
而且,現代民法存在債權物權化的趨勢,區塊鏈的應用尤其是資產通證化與通證經濟的發展,可能帶來新一波更大程度的債權物權化現象;在物債二分體系短期不可能被取消的背景下,物權法需要對此有所回應。因此,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無體性,并不成為其不被納入物權客體范圍的當然理由。
另一方面,傳統物權體系不接納無形財產,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無形財產存在公示難題。物權需要公示,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不動產的公示方法是登記;而游戲道具等傳統虛擬財產的交易、權屬通常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帶來了新的物權公示手段,解決了無形財產的公示難題,為物權范圍的擴大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要言之,具有不可篡改、可驗證、去信任等特征的區塊鏈系統是對數字資產及其相關交易進行公示的絕佳方式,每一個區塊鏈數字資產都獨一無二地存在于特定區塊鏈系統中,并向系統參與者或者全社會公開,區塊鏈系統也支持該資產的交易、轉讓等權利行使行為。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