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財產權,是指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6]我國《民法典》采取廣義財產權的概念,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其他財產權利和利益,甚至還包括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給出財產的確切定義,但一般認為,任何獨立于主體之外、具有經濟價值的有形或無形事物,均可構成財產。張明楷指出,刑法所保護的財物具有三個特征: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客觀價值性。[7]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的特征,其實也正是民法意義上的財產的特征,加密虛擬貨幣、NFT等
區塊鏈數字資產顯然符合財產的這些特征。
第一, 管理可能性意味著作為客體的財產必須能夠為主體所控制,區塊鏈數字資產存在于特定區塊鏈系統之中,每一個區塊鏈數字資產都是特定的并由公鑰表征,持有人可以通過私鑰對其施加控制。
第二,區塊鏈數字資產顯然是可以轉移的,加密虛擬貨幣具有交易和交換的天然優勢,NFT也存在著一個持續增長著的交易市場;事實上,引入區塊鏈系統的一個核心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持有人可以安全便捷、去信任地交易此類資產。
第三,區塊鏈數字資產具備價值性,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等方面的利益。一般認為,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通過在商品生產中的勞動投入來衡量,部分觀點則認為價值等于稀缺性。價值在不同的場景中可具化為經濟上的價格、對人的意義、重要性等不同含義。吳漢東指出:“以主體自身的人身利益為標的的權利,當為人身權;但不可斷言,財產權一定就是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權利。”[8]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的價值是由區塊鏈系統賦予的,也取決于參與者的社會契約,但其價值隨著經濟政治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一方面,
區塊鏈技術保證了加密資產的稀缺性(Scarcity),避免因信息的無限復制而使數字資產持有和交易變得無意義。如在以太貓、Decentraland等
區塊鏈游戲中,用戶可以購買、收藏、交易獨一無二且不可替代的NFT版數字藏品。區塊鏈技術保證了其稀缺性和唯一性,從而可以滿足人們對擁有稀有物的渴望和需求。
另一方面,不應僅因為區塊鏈數字資產存在于特定系統之中,脫離系統就失去價值,而否認基于共識機制而建立起來的價值。傳統物權法并不因為特定物的價值不具備普遍性而否定價值的存在。例如親人的遺物、具有紀念意義的小商品等,法律仍然認可其重要性。既然對特定主體才具有價值的客體能被承認為財產,基于共識機制形成的價值也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
在區塊鏈發展過程中,存在超過32種重要的共識算法,經過探索期,共識算法的標準化將是下一階段的主要研究方向,普遍性的共識算法也可能在區塊鏈上達成。而且POS、POW等主流共識算法能夠保證區塊鏈網絡的安全性,確保價值轉移的實現。因此,不宜僅以現階段共識機制的不同就否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價值。
綜上,區塊鏈數字資產符合財產的特征,本身具有非人格性,亦非違禁品,法律應承認其為合法財產。事實上,一些司法判例已經開始承認加密虛擬貨幣的財產地位,例如,
浙江某地法院在一份涉及加密虛擬貨幣的判決中指出,加密虛擬貨幣具有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地位。
上海一法院在一起加密虛擬貨幣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中也指出,加密虛擬貨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加密虛擬貨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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