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
區塊鏈數字資產無疑應被視為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承認其作為合法財產的基礎上,其在《民法典》財產權利體系中的具體位置尚無定論,主要存在物權客體說、貨幣說(準貨幣說)、數據說等理論。
物權客體說認為,區塊鏈數字資產本質上仍是一種商品,能被特定主體控制與支配,具有排他性,滿足公示公信原則,具有典型的財產內容,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9]
貨幣說(準貨幣說)認為,加密虛擬貨幣具備作為記賬符號的特征,滿足貨幣的三大職能,應承認加密虛擬貨幣作為貨幣或準貨幣的法律地位。[10]貨幣是民法上的特殊物(即種類物),所以貨幣本身也是物權客體,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則。
數據說認為,加密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以數據的形態表現,應被視為可流通、可交易的“數據要素”加以保障。[11]但貨幣說不足以涵蓋所有的區塊鏈數字資產,因為區塊鏈數字資產除了加密虛擬貨幣,還包括加密藏品等NFT資產類別;而且貨幣說也與國家的相關監管政策相沖突。數據說則只看到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表現形式,而未考究其實質,因此亦不可取。
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下,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取得此類資產的人對其享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通說,物權的本質是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支配權。[12]物權包括兩個特征:其一,物權的客體特征。客體具有特定性,必須是獨立的、確定的“物”,即“特定物”。其二,物權的內容特征。權利人對特定物的支配權,此種支配具有排他性與對世性。區塊鏈數字資產符合物權的這兩個核心特征。
第一, 區塊鏈數字資產滿足物權客體的特定性要求。一般而言,界定物權客體的特定性,主要應從支配客體的要求與物權目的實現的需求兩個方面著眼,同時還要兼顧登記等公示的技術要求。[13]而且特定性并不一定拘泥于物理標準,因為不同類型的物權對其客體屬性的要求不盡相同。
就區塊鏈數字資產而言,其表現為“數字通證”,由公鑰和私鑰這對數據參數表示,公鑰(Public Key)即公共參數部分,對系統參與者公開,載明了該資產的相關編碼信息,如權屬、價值和交易歷史等;私鑰(Private Key)即私人參數部分,是區塊鏈上的隨機參數,由持有者個人掌握和控制,允許持有者針對該資產進行轉讓或其他交易行為,通過數字簽名以加密安全的方式進行確認。數字資產的移轉必須依賴兩者的加密和解密,僅憑公鑰或僅憑私鑰均無法完成交易。
因此,根據區塊鏈系統的相關規則,通過某個加密資產的公共參數即可以確定該資產,且任何訪問該系統的人均可識別出該資產。這意味著每一個加密資產都是特定的,可獨立交易轉移的,不存在無限復制的可能性,尤其是對于NFT類型的加密資產而言,每一個NFT資產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能被復制。
有觀點認為,區塊鏈系統上不存在與數字資產直接對應的電磁記錄(二進制文件),僅是交易記錄的累積,因而不具有特定性。這一觀點并不符合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技術和市場狀況。實際上,區塊鏈系統除了記載特定數字資產的交易歷史,還載明了該資產的ID標識(哈希地址字符串)、價值、權屬等相關信息,足以使其與其他數字資產清楚區分。
此外,特定性并不等于同一性(即客體自始至終保持不變),其僅要求客體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在這方面,加密資產和其他傳統
金融資產一樣是相對長期存在的,意即在該資產被撤銷、兌換、償還或者行使之前,它是一直都存在的。
具體而言,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穩定性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其一,根據共識機制對賬本的狀態和交易的有效性與次序形成共識,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較早的賬本記錄在理論上也是不穩定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改變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其二,共識機制的改變可能被提出但沒有被所有參與者普遍接受,導致系統出現分叉,即不同群體的參與者可能遵循不同的規則,即承認不同的交易、保持不同的賬本。這在本質上是區塊鏈網絡分叉為兩個子網絡,每個都有其獨自的加密資產和分別的賬本。
筆者認為,確定性和穩定性并非是絕對的,在不解決前述問題的情況下,區塊鏈數字資產也具有足夠的永久性和穩定性,可被當作財產,至少對于一個具有大量參與者、確定交易歷史和穩定規則的商業加密資產系統而言是這樣的。退一步講,即使是傳統的資產也存在減損、腐敗、丟失或者損毀的風險。總之,只要能夠具體化,客觀上與其他物有清楚的區分,可以獨立交易轉移,就符合特定物的條件;[12]通過區塊鏈系統登記公示、交易轉讓的數字資產無疑符合這些條件,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第二,區塊鏈數字資產具備可支配性,權利人可對其施加排他控制。區塊鏈數字資產的可支配性表現為基于技術屬性所產生的控制力。雖然這種控制力并非對客體的物理控制,但物權并不只要求對物的物理控制,像地役權、空間利用權、權利質權等亦不具有對物的物理控制。[14]
私鑰持有人(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過私鑰對特定數字資產施加排他控制,且此種控制具有絕對性,無需他人介入,也不以他人的意志為轉移。
一方面,私鑰是持有人對區塊鏈數字資產施加排他控制力的關鍵。此種排他控制來源于區塊鏈架構所采用的加密確認機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該機制只允許私鑰的持有人行使(如交易)該加密資產,從而獨占地控制該資產。從動態的交易過程來看,轉讓人通過使用受讓人的公鑰加密,確保移轉后的數字資產僅有受讓人的私鑰能夠解開。同時,轉讓人用自己的私鑰進行數字簽名,受讓人以轉讓人的公鑰對簽名進行身份認證,確認交易來源正確。
另一方面,這種控制力是絕對的,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在區塊鏈的語境下,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的交易完全由私鑰持有人自主決定,私鑰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法針對該資產采取任何行動,這保證了私鑰持有人對其加密資產的控制的絕對性和唯一性。
由上可知,區塊鏈數字資產符合物權的兩大核心特征,適合納入物權范圍進行保護。而且從物權角度對區塊鏈數字資產加以保護,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優勢:第一,統一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認知。第二,物權是一個成熟的法律框架,依托物權框架可以解決圍繞區塊鏈數字資產產生的更復雜的交易問題,包括破產、信托、擔保、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給市場提供更好的可預測性。第三,正面回應技術創新,更好促進法律與技術的耦合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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