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權利人對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且像電能、光能等自然力以及有價證券一樣,可以比照動產的規定來保護區塊鏈數字資產。這意味著,可以像傳統動產那樣在區塊鏈數字資產之上設立抵押、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傳統上,針對動產設立質權和留置權,需要轉移對客體的物理占有,但區塊鏈數字資產無法像有形物體一樣被物理地占有,這是否就意味著無法針對區塊鏈數字資產設立質權和留置權?筆者持否定態度。
實踐層面,可以通過智能合約、DeFi(去中心化
金融)等
區塊鏈技術的多元應用,把相關條件與行為編寫進區塊鏈數字資產,從而產生某些自動執行的行為,以滿足擔保物權的要求。這意味著在擔保物權的實現上,作為技術規則的智能合約算法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這里需要特別論證將區塊鏈數字資產視為物權客體所帶來的物權獨有效力。例如,物權的追及效力意味著,當特定區塊鏈數字資產被他人占有或轉讓時,所有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所以,在黑客通過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方式非法獲取私鑰的情況下,當黑客處分該資產時,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當然,在區塊鏈的語境下,我們不能字面地理解“返還原物”。對于同質化的加密虛擬貨幣,在鏈上“返還”同等價值的加密虛擬貨幣即可,對于非同質化的NFT資產,則可請求在鏈上“返還”特定NFT資產。這里所謂“返還”,需要借助區塊鏈系統在鏈上完成數字資產的轉移。但區塊鏈數字資產也可能和傳統財產一樣適用物權的善意取得規則,這里不再展開。
此外,在破產案件中,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人對執行標的有訴訟利益,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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