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菲律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SEC”)發布了《SEC建議》,表示根據個案的事實和環境,如果代幣符合《證券法規》第3.1條定義的證券性質,就要受到SEC的監管。在《證券法規》第3.1(b)款下,證券通常包括“投資合同”。投資合同指一個合同、交易或計劃(總稱“合同”),自然人借此合同投資自己的金錢在一個共同事業中,并導致期望收益根本上來源于他人的努力。當一個人試圖利用他人的金錢或財產來實現盈利時,就假定存在投資合同。
根據《證券法規》第8款和第28款,當一項計劃包括向公眾出售證券時,《證券法規》要求提供的所謂的證券經正式注冊,并且適當的執照和/或向公眾出售證券的許可證已經頒發給公司和/或其代理人。同樣地,作為
ico企業的銷售人員、經紀人、經銷商或代理商的人,在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于由ICO公司提供的投資計劃(包括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招攬和招聘)時,必須根據《證券法規》的第28款向SEC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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