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德國聯邦
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BaFin”)發布了《咨詢函》,表示BaFin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證券交易法或金融工具市場指引項下的金融工具,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證券招股書法項下的證券,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金錢投資法項下的金錢投資。BaFin在該《咨詢函》中對構成金融工具和證券所需符合的特征作出了詳細定義,并列明了相關的授權要求。
一個代幣被認為是WpHG第2(1)款項下或MiFID II第4(1)(44)款項下定義的證券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可轉讓性;
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的流通性;原則上,在證券定義范圍內,
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可以被視為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
代幣是權利的化身,即股東權利或債權,或與股東權利或債權類似的請求權,這些權利必須包含在代幣中;以及代幣不能滿足支付工具的標準(如WpHG第2(1)款或MiFID II第4(1)(44)款所述)。
如果一個代幣滿足WpHG或MiFID II定義下的金融工具的標準,或滿足WpPG定義下的證券標準,將會導致在證券監管領域的法律規則適用于市場參與者,包括在這項條文中的監管要求。特別是,可能引入WpHG、WpPG、MAR、金融工具監管市場法(MiFIR)、VermAnIG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在證券監管領域內可適用的全國性和歐盟法律。在代幣滿足投資基金的份額標準的情況下,將適用KA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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