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a)條發布了The Dao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運用Howey 測試得出Dao幣是證券的結論。因此,發行和銷售Dao幣的行為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約束。報告還解釋說,以分布式賬簿或
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對發行和銷售這樣的證券行為進行注冊,除非有適用的有效的豁免登記條款,提供該等證券交易的平臺也必須在SEC注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或根據豁免注冊運作。
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發布《投資者公告:首次代幣發行》,表示根據每個
ico的實際情況,發行或出售的虛擬貨幣或代幣可能是證券。如果發行或出售的虛擬貨幣或代幣是證券,ICO 發行和出售的這些虛擬貨幣或代幣受聯邦證券法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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