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新加坡貨幣管理局(下稱“MAS”)發表《新加坡貨幣管理局(MAS)為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聲明,表示MAS會監管在新加坡的虛擬貨幣中介機構以應對潛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即MAS不監管虛擬貨幣本身,但要求買賣或促進虛擬貨幣同真實貨幣交易的中介機構辨別其客戶性質,將可疑交易報告給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MAS的這一舉動將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為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目的而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國家之一。
2017年8月1日,MAS發布《新加坡貨幣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數字代幣的監管立場》,表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9章規定的產品,數字代幣在新加坡的發行將受到MAS的監管。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將被要求在發行這些代幣之前向MAS遞交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獲得豁免。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和中介機構也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財務顧問法》第110章的許可證要求的限制,除非獲得豁免。同時,他們還要受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適用要求限制。此外,為這些代幣二級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亦須經MAS認可或批準。
2017年10月2日,MAS發布《答復議會有關在新加坡使用
加密貨幣的問題及監管加密貨幣和
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個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來應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同時表示,虛擬貨幣若超越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的身份,演變為代表資產所有權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幣,類似于股票或債券憑證,那么出售該等“第二代”代幣來籌集資金的ICO項目受MAS監管。MAS還沒有專門為ICO發布新的立法,但MAS會繼續監察這類發行的發展情況,如有需要,會考慮更有針對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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