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瑞士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FINMA”)發布《首次代幣發行的監管處理》,表示
ico涉及以下方面可能受相關法律的監管:
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規定:如果ICO發行的代幣構成支付工具的發行,反洗錢法將適用。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其他的相關法規也可能適用,如跟從事代幣交易或轉讓(代幣的二級市場交易)業務的專業代幣經紀人或交易平臺相關的法規。
銀行法規定:吸收公眾存款,并對公眾有還款義務的ICO運營商,其ICO項目一般需要銀行業牌照。
證券交易的規定:發行的代幣符合證券定義的,以證券交易商身份運營有牌照要求。
集體投資計劃立法規定:作為ICO的一部分收集的資產是由外部管理的,可能與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立法存在潛在聯系。
(2)2018年2月16日,FINMA發布《ICO指導方針》,對早先發布的《首次代幣發行的監管處理》進行補充,表示是否受監管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評估ICO時,FINMA將集中討論由ICO組織者發行的代幣的經濟功能和目的。判斷的關鍵因素是代幣的基本目的,以及它們是否已經可以交易或轉讓。同時也表示,ICO也受反洗錢的監管。
目前,在瑞士或國際上沒有公認的代幣分類術語。FINMA將代幣分類成三種類型,但混合類型是可能的:
支付代幣是
數字貨幣的同義詞,不具有其他功能或與其他開發項目相關聯。代幣可能在有些案例只開發了必要的功能,并在一段時間內被接受為一種支付方式。
功能代幣是用于提供對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數字訪問的代幣。
資產代幣代表資產,如擁有實際的基礎資產、公司或收益流的所有權,或收取股息、利息支付的權利。就其經濟功能而言,這些代幣類似于股票、債券或衍生品。
FINMA對上述三種類型是否受監管作出了分類:
支付ICO:對于其代幣意圖作為一種支付方式使用并且已經可以轉讓的ICO項目,FINMA 將要求其遵守反洗錢條例。然而, FINMA不會將這種代幣視為證券。
功能ICO:只有當它們唯一的目的是授予對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并且在發行的時候已經可以用這種方式使用功能代幣時,這些代幣才不符合證券。如果功能代幣完全或部分地起經濟投資的作用,FINMA將此類代幣視為證券(即與資產代幣相同的方式)。
資產ICO:FINMA將資產代幣視為證券,這意味著對此類代幣交易有證券法要求,以及瑞士義務守則(如招股說明書要求)規定的民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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