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本聲明旨在闡明,視乎個別
ico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字代幣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并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管轄。在ICO中發售的數字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所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如數字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憑證”;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項目運營方作集體管理并投資于不同項目,借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字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無論是股份、債權憑證還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
2018年2月6日,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修訂本,以推動虛擬銀行在香港的設立。在該指引中,虛擬銀行的定義是主要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形式的電子渠道而非實體分行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的銀行。
金管局在該指引修訂本中指出,銀行、金融機構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請在香港持有和經營虛擬銀行,由于虛擬銀行主要從事零售業務,所以應以本地注冊銀行形式經營,虛擬銀行須遵守適用于傳統銀行的同一套監管原則及主要規定,只是部分規定須根據虛擬銀行的商業模式作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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