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
金融市場管理局(下稱“FMA”)發表了指導方針——《首次代幣發行》,詳細闡述了
ico受監管的幾種情況:
如果資金不是通過使用虛擬貨幣籌集,而是使用法定貨幣,并且ICO規定募集的資金將按照ICO組織者的自由裁量權投資,并且投資者有要求償還投資的相應請求權,那么就受《奧地利銀行法》的監管。
如果將與代幣有關的權利與眾所周知的各種證券權利相比較,有強烈的跡象表明屬于一類,特別是投票權的給予、利潤分配權、可交易性、利息支付的承諾及在某一特定時期結束時償還所收到的資金的權利,那么就受《2007年證券監管法》的監管。
如果代幣授予每個持有者對ICO組織者享有某種財產權利,如索賠權、會員權、附條件權利(例如所有權、紅利分配請求權或本金償還請求權),這些代幣可能被分類為投資從而落入奧地利資本市場法的監管范圍。
當存在從許多投資者那里籌集資金,然后按照確定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收益,即利潤,被傳遞給代幣持有者,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存在另類投資基金,就要受《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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