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區塊鏈這一新生事物,如果立法,需要怎樣的思路呢?
王君衛認為,需要立法監管的領域,最核心的是從國家層面建立起面向全球的區塊鏈治理體系,而不是就國內的局部問題進行解決。
“目前區塊鏈領域有很多核心問題單靠技術是無法解決的,需要由法律建立區塊鏈的‘比特世界’和現實世界的連接,包括身份、智能合約效力以及投資人權利保護等,納入互聯網立法的規劃之中。”他說。
“對‘虛擬貨幣’融資等行為進行監管。監管的程度,依然是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做實質性的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王君衛說。
ico是否可以歸入《證券法》來監管,王君衛則認為,首先需要對ICO性質進行分析。
他說:“《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見,涉及多部門法律,不能只歸于《證券法》來規范。”
當下,“我國分業經營監管的實際,導致監管機構也無法對銀行業、保險業涉及資本市場在內的業務流程,建立統一的立法標準體系,有相當難度,針對互聯網金融、
區塊鏈應用,采用‘行為監管’,更符合當前的需要。”王君衛說。
一切的閃耀演繹的都是虛假,只有監管才能讓區塊鏈走上正途。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