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監管立法的同時,
數字貨幣征稅這個話題繞不開。國內對加密數字貨幣的定義是虛擬商品,美國是將其定義為虛擬資產。
定性不同,征稅上也會有很大差異。澳大利亞,在稅法上,是將其當做外國貨幣處理。
完善的反洗錢和反避稅制度同立法要相輔相成。在顧紫翚看來,大部分
加密貨幣的立法都是從稅收開始的。
那么,假如對加密數字貨幣征稅,具體要如何去征稅呢?如何查看交易量?
陳文君教授告訴獵云財經,“有些國家對數字貨幣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我覺得比較合理。”
“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都可以做KYC,可以對標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環節征稅。”她補充道。
中心化的交易所實際上可以做到KYC。
KYC(know-your-customer, KYC)規則是指了解客戶規則。
金融機構如不能清晰識別客戶身份,便更不愿貸款給客戶,阻礙金融普惠,是國際社會努力實現金融誠信和金融普惠不可或缺的。
在征稅問題上,王君衛介紹了國外做法,并認為虛擬財產需要征稅。
“日本的《資金結算法》修正案承認‘虛擬貨幣’的法定支付手段,不再對‘虛擬貨幣’交易征收消費稅,在稅法上又將其視作一種資產,通過‘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不被視作資本利得,而是其他所得(個人)或營業收益(法人),按照這一標準進行課稅。”他說。
毋庸置疑,“我國對虛擬財產是需要征稅的,只是征收難度高。”王君衛說,“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回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指出,允許對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征稅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他舉例說:“具體征繳措施,在日本,征稅的實現是通過要求交易所和金融系統打通來實現的。”
“但是,我國禁止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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