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立法盡管困難,但有些國家曾經的案例可以作為一種參考和探索。
對此,陳文君舉例說:“例如美國的HOWEY TEST,SEC把1946年的v. W. J. Howey Co.一案確立了判定‘投資合同’的標準用到了對通證的‘非證券’進行判定。”
陳文君舉出的這個案例,就是法律界著名的豪威檢驗標準。
該案件的具體事件大家可以到維基百科查詢,但該案例主要涉及的是該事件是否構成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a)(1)節所指的“投資合同”屬于證券法所規范的“證券”范圍。
案件焦點是判定豪威公司的行為實質上是否屬于發行證券,如果判定歸為屬于發行證券,豪威公司就必須按照《證券法》第5條的規定向SEC注冊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當時,豪威公司沒有履行注冊和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所以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豪威公司提起了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946年作出了判決。
美國證券法上對“證券”的定義較為寬泛,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2(a)(1)節規定,“證券”不僅包括股票、債券證券,還包括票據、委托投票證書、證券存托憑證、期權和投資合同等,以及總的來說任何被人們普遍認為是證券的利益或工具。
而立法者的目的只有一個,給投資者盡可能周全的保護,使他們不致因某種新型投資工具不屬于證券法的調整范圍,而無法享受證券法提供的保護和救濟措施。
聯邦最高法院對“證券”的定義包含著一條彈性而非呆板的原則,它能夠應付那些利用他人錢財、允諾獲取利潤的人所炮制的無窮無盡的、花樣翻新的計謀。
事實上,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風險提示,初心主要也是提醒廣大投資者,規避防范那些披著區塊鏈外衣的詐騙傳銷分子,避免因受騙而帶來不可承受的損失。
當下,如果立法,哪些國家可以借鑒呢?
現擔任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顧問的顧紫翚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區塊鏈立法更應該借鑒澳大利亞。
她認為,盡管對
數字貨幣政策上,大家會把目光集中在美國,而實際上,在澳大利亞,有關區塊鏈數字貨幣領域的立法依然值得借鑒。
她說:“澳大利亞的區塊鏈法律系統很完整,澳大利亞實際上把所有的區塊鏈產業,交易所應該怎么管,
ico要怎么管,商家要收
比特幣要交多少稅,每一項條例都有。”
王君衛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告訴獵云財經,各個國家所謂的立法,實際上是對
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一種規制,技術是中性的,其立法規范的還是傳統的經濟行為,特別是
金融領域,例如融資、支付、交易。
王君衛對日本、美國、澳大利亞、馬耳他、新加坡、瑞士等國的區塊鏈政策做了比較。
他說:“日本、美國實際上是未建立針對區塊鏈這一項科技的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中增加區塊鏈的場景;澳大利亞、馬耳他等國則是采取專項立法模式;新加坡、瑞士等國主要是規制用區塊鏈技術的融資行為。”
在王君衛看來,針對西方的立法實踐,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并不多,當前采取的監管措施,符合技術發展初級階段的要求,重點放在打擊利用區塊鏈技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是最好的一個策略。
目前,大部分國家在這一領域的監管立法都不完整。陳文君認為,如果要借鑒國外經驗,其中有幾點值得借鑒。
她說:“第一是對通證的定性,根據通證的性質進行相應的監管;第二是監管數字貨幣交易所,發放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通過合法合規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來監管數字貨幣行業;第三監管沙盒,這是監管機構對創新的包容度的體現,使區塊鏈行業的活力不被誤殺。”
在區塊鏈領域,哪些地方最應該監管,更為具體的監管要達到什么程度呢?
陳文君認為,數字貨幣的ICO、交易行為最需要立法監管。“空氣幣太多了,不監管不行,哪怕這些幣的交易已經到了海外。“她說。
監管程度上,她認為,賦能實體經濟的好項目要留空間。“對于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項目,而且通證的性質也沒有觸碰‘金融’或者其他紅線,應該包容這些項目的發展,包容就意味著給實體經濟發展留了空間。”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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