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國家對各類型的“虛擬貨幣”的監管,我國是有經驗的。
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進入民法調整和保護的范圍,彰顯了《民法總則》的時代特征。
所以,對“通證”、"代幣"、“虛擬貨幣”各種概念,從屬性上,未來可能統一為“網絡虛擬財產”。
馮培:虛擬貨幣這個詞本身存在問題,我建議還是用通證比較好,因為一談到貨幣任何國家都害怕,因為只有國家才有權利發行貨幣,幾千年都如此,所以我們用通證這個詞匯,它里面可能有一部分貨幣職能。
陳智鵬:也就是說隨著通證經濟的發展,通證的內涵外延不斷擴展,政府對通證的理解也會加深,不同類型的通證會被政府界定為不同類型的事物的,商品、證券、資產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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