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那各位如何看待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
陳智鵬:在不同國家虛擬貨幣的定位是不一樣的,在中國,根據2013年五部委文件,虛擬貨幣被定位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個人可以合法持有和買賣。
在美國來說,由于各個部門有自己的算盤,希望歸屬自己部門范疇內管轄,所以定位各不一樣,國內稅務局(IRS)將虛擬貨幣視為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財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而言,它認為除了
比特幣和
以太坊以外,絕大多數其他的虛擬貨幣都應該定位為證券,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認為虛擬貨幣是收其監管的商品。
歐洲一些國家,比如德國,將比特幣看做以記賬單位形式所表現的
金融工具,類似于外幣。
王君衛: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對“虛擬貨幣”監管是比較早的,特別是在網絡游戲行業,例如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務部印發《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就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做出如下界定:“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游戲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絡游戲服務,表現為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最早,在車庫咖啡,我以為比特幣就是一款網絡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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