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9:9.4后,發過幣的很多項目把基金會、網站放在國外,團隊和業務放在國內正常經營,是不是這樣做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應該怎么操作?
陳智鵬:國外主體和國內團隊僅僅是合作關系就可以,國內團隊只是對國外主體提供一定的合同服務。
馮培:我想沒有一個項目愿意骨肉分離,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至少不違反九四公告吧,他們有一部分人員在國內正好能成為人質 ,上面一抓一個準。所以,國內的團隊,如果跟海外的項目和交易所用合約來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應該不違法。
陳智鵬:但是不要有國內業務產生的法幣匯兌到國外實體,給通證持有者分紅,這個是不行的。
王君衛:首先,正如前述,對項目方(個人或企業)來說,我國只禁止了首次代幣融資,并未禁止“發幣”;其次,如果“發幣“屬于融資行為,只要證明不違反現行法律,融資行為也是可以實施的;
再次,設立海外架構,無論如何隔離運營主體,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同樣我國法律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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