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錫軍從基礎概念說起,解釋了監管層的監管動機。他說,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除了國家指定機構發行的貨幣,其它的都是假幣。假幣損害了國家在
金融管理方面的權利,擾亂了金融秩序,給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了可乘之機,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在此背景下,把“虛擬貨幣”、
ico納入監管范圍是正確的行為。
趙錫軍強調,目前,中國政府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研究
數字貨幣,但產品還沒有正式推出。如果受權機構研究成功,推出了數字貨幣,這種幣跟現有法幣具有同等價值。民間機構和個人,研究、推出的
比特幣、
萊特幣等,它們如果去搶法幣地位,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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