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技術一樣,
區塊鏈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為一種具有特定架構的技術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
此外,盡管
區塊鏈技術呈現出一系列區別于其他代碼的獨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碼屬性。智能合約制造商的進入門檻較低,這為在未開發領域廣泛進行實驗奠定了基礎條件。就像任何其他軟件一樣,智能合約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適應性,使人們能夠進行廣泛的版本測試和同一智能合約的改編。
區塊鏈跨越了國界,因為它們避開了對中央服務器的依賴與需求。智能合約在分布式節點網絡上分布和執行,這顯著降低了訴訟風險。
最后,智能合約能夠事先執行技術規則,從而加強了代碼監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帶來的相應法律影響。
目前討論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約的技術方面以及如何讓其在特定框架內實施等問題之上。許多智能合約支持者聲稱,合同條款可以通過區塊鏈部分或全部自動執行,既具有自我強制力,也有外部強制力。
區塊鏈的主要重點放在效率和優化問題上,以提供優于傳統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交易成本。
我們仍以版權保護為例。
版權法規定,在信息領域中,只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才能對作品進行復制,這也被稱為 “人為稀缺”原則。
多年以來,內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術手段,如DRM系統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來限制可以訪問的內容,還通過反復引用新的技術規則,以作為版權法的補充。
然而,大部分技術手段因為無法將兩個數字文件區分而受到限制。通過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透明度和不變性,我們可以把每個數字副本和區塊鏈上的特定標記連接起來,這不僅保持了數字作品的唯一性質而且也便于作品的傳播。
作者還可以將這些指令與其數字作品的特定權利相關聯,并與所持數字指令相同的對象進行交易。
區塊鏈技術借此可以在每個文件層面運行,并自動執行“人為稀缺”原則,這些功能都為數字領域中應用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礎,而且區塊鏈技術不需要依賴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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