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現代信息技術出現之前,技術作為執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術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帶有政治色彩。即使它們通常被定義為通用技術,其設計思路還是會決定應用的領域。
根據萊斯格的觀點,存在四種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規范個體的行為,而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個獨立個體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過法律規則和條例規范和限制個人的行為;社會規范通過朋輩壓力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市場則通過供求機制鼓勵或阻礙特定的市場行為;科學規范則通過限制個體的行為類型實現對行為的約束。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為規則的發展創造了空間,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為可以通過軟件得到調節。正如萊斯格在《代碼即法律》中明確指出的那樣,代碼是互聯網體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規范個人行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術一樣,這些代碼可能反映了某種政治利益,其設計方式可能對許多網民的在線體驗產生重要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不是有意為之的結果,數字環境為私營企業開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們試圖通過將價值嵌入技術的方式彰顯自己的價值取向。
如果這些技術最終被人們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們將會對普羅大眾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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