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隨著智能合約的出現,代碼不僅可用于執行現有法律規定,而且還可以用于對適用對象進行初步判斷。
當智能合約與建立在
區塊鏈基礎上的支付系統結合使用時,任何人都可以向相關權利人發送微交易,以便自動獲得許可,獲得關乎某項作品的相關權利。
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約,以便作品在公共場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時,自動收取版權人所應得的版權許可費。
因此版權許可費的分配可以通過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實現,并向作者實時分發版權許可費。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從業者通過智能合約完成他們所應盡到的關于物流或會計方面的義務,使法律要求的執行過程實現自動化。
鑒于此,如果在網絡空間中“代碼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隨著
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法律正在逐漸變成代碼。區塊鏈與其他技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約實際上意味著取代法律合同。
它們不再被視為對現有法律規則的單純輔助或執行機制,相反,智能合約的代碼旨在將法律效果作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合同條款以智能合約的形式實施,區塊鏈逐步發揮了“監管技術”的效用——即可用于定義法律或合同條款并將他們納入代碼,予以強制執行,而不管是否存在優先的法律規則。
在通過技術視角重新反思法律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許多重要問題。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義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過科技這一種方式來定義,因為科技無法代替立法部門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討論過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確保該規則具有公開性、透明性、明確性以及普遍適用性,否則其合法性就會很容易受到質疑。
然而,代碼的編程行為以私有性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員通過代碼形式實現對規則的表達。在智能合約之下,執法通過技術框架完成,因此經營方可能繞過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統通常繞過版權合理使用條款一樣。技術合理的智能合約都將得到執行,無論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雖然智能合約具有處理復雜交易邏輯的潛力,但許多交易最終必須與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員或組織對接才能完成。正是在這些難以突破的問題上,法律體系對違約問題最具有解決力。
所以,在現實社會中智能合約也必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才能達到與傳統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們應當理解用代碼形式起草和詳細闡釋法律和合同條款的結果是什么,而非簡單地將兩者結合,這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
許多法律規則的制定希望更具廣泛性與通用性以適應不同情況,因為許多現實情形在起草時無法預見。這就是法律規則需要由法官解釋和運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案件事實的原因。
鑒于法律規則所固有的含糊性和靈活性,如果不將這些規則正式化為更加規范的語言,以便機器處理和理解,那么就無法實現法律和合同條款的自動執行。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近年來法律條文的起草工作發生了重大轉變。 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都在逐步明確化,措辭表達逐步精確化,法律解釋也比過去更加中立。這樣一來,法條就會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碼中,通過技術手段自動執行。
然而,這種日益形式化的發展趨勢卻違背了法律本應天生具有靈活性和模糊性的傳統法律理念。雖然司法制度必須以中立和公正為前提,但追求客觀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評,因為法律的真諦必須要通過案件事實和法官解釋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結論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通過代碼進行互聯網監督和管理已經蔚然成風。
不斷發展的數字技術已經改變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代碼如今已經以各種方式調節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特別是在互聯網上,代碼應用于不同權利和義務的實現(Benkler,2006),以及價值觀輸出,對我們產生了深遠影響。
而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是向更加廣泛應用的技術監管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許多人認為區塊鏈只是一種曇花一現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認區塊鏈呈現出的新的可能性為實驗和創新提供了一個全新領域(Reber ,Feuerstein,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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