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聯系可謂錯綜復雜。一方面,國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規范使用代碼的用戶行為,實現對互聯網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碼逐漸廣泛地用于規范各行各業,與法律一起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權保護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碼成為整合和執行現有法律條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權領域,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版權保護協議發生作用的條件。
首先,在數字世界中,維護版權變得極其困難,因為數字作品極易被復制和傳播。其次,數字技術促使自由文化運動出現(Morell,2012),這一運動主張自由復制、傳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權利,但這些權利與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了沖突。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許多發行平臺開始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系統和技術保護措施(TPM),希望通過一系列控制訪問和限制復制等機制,限制終端用戶對數字內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數字版權管理系統的優勢在于,讓著作權人通過技術手段指定用戶訪問或消費作品的方式,從而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但這種做法也有弊端。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因無法和技術結合而被技術系統所忽略,這往往對終端用戶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權以外,許多DRM系統還會阻止用戶合法訪問或復制作品副本,因為代碼很難區分出用戶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戶到底是終端用戶還是圖書館或者公司,他們是用于教學、非商業還是研究用途。無論是不是有意為之,這些技術手段都會極大地損害在線訪問和傳播信息權。
當然,人們也可以通過代碼規避DRM系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許多國家頒布了反規避規則,禁止人們在沒有得到相關著作權人授權時,利用技術手段規避技術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已經被納入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Besek,2003)。
作為一種解決數字領域中版權執法復雜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碼可以用來強化法律,法律可以用來確保代碼無法規避或篡改,達到保護代碼的作用。
最后,代碼可能會引入新的規則,這些規則與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系。例如,許多P2P文檔在代碼中嵌入了共享規則:用戶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載更多內容,從而強化了用戶之間某種形式的合作。其實代碼對在線行為的規范作用要比這個大很多,例如在線服務提供商經常通過代碼或算法來改變或影響用戶的群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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