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O概述
歐盟來源擔保證書(Guarantees of Origins,GO)由2009年歐盟發布的第一份可再生
能源指令(2009/28/EC)引入,并于2012年正式在歐盟內部推行。截至目前已得到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瑞士的認可[13]。每發一兆瓦時電就可以簽發一份來源擔保證書。所有GO都必須包含每一發電設施的相關信息,包括:能源產地、是否獲得投資支持、是否在國家補貼計劃下運行、證書發布日期和國家,以及設施投運日期。每一份來源擔保證書都有唯一的標識號。GO也可能包含進一步信息,例如電力的可再生能源屬性。[14]
(2)核發機構
GO由各個歐盟成員國及歐盟以外認可GO制度的的國家簽發機構各自發行和登記。
根據歐盟2009/28/EC指令,歐盟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必須建立國家GO登記處,并建立了名為“歐洲能源證書系統(EECS)”的聯合標準,成立發行機構協會(AIB)負責管理。截至2020年底,AIB總共涵蓋26個國家的29個簽發機構成員。其中一些成員的國家不屬于歐盟成員國,如挪威和瑞士,而一些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簽發機構尚不是AIB成員。[15]
各國國家登記處可追蹤每一個GO的發行、轉讓和撤回。電力消費者購買GO后,如再次交易或使用,則在證書登記處就相應注銷GO,避免重復計算。GO有效期為自核發之日起12個月,即頒發的GO必須在12個月內交易或取消,否則證書失效,從系統中撤回。[16]
(3)適用項目類型
歐盟設計GO制度的初衷僅是為了向終端電力消費者證明特定數量的電量的來源,而不是為了支持成員國實現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17]包括核能及化石燃料在內的所有類型的能源,均可簽發GO[18],這也是GO與其他綠制度最大的區別。因此,僅有載明的電量來源為可再生能源的GO才屬于本文所探討的綠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歐盟GO的核發范圍不包括已經得固定電價補貼或溢價政策的電量。
(4)功能
由于歐盟境內并未大范圍地建立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因此,GO的功能更偏向于證明電量來源而非幫助企業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19] 。
在歐盟內部,荷蘭和奧地利等成員國強制要求市場參與者披露所使用的電力的來源,用以提高電力用戶購買GO以表明其使用了綠電的積極性。[20] 德國則要求售電公司銷售綠電時必須提供GO,并在向消費者交付電量時在系統內注銷相應的GO,以保證所售電力確為綠電[21]。
(5)交易機制
歐盟GO通過自愿市場進行交易,與挪威、瑞典等非成員國的配額下強制性交易相互獨立[22]。歐盟內部成員國多,為滿足在電量無法跨境直接傳輸的情況下實現GO的跨境流通,GO一般采用證電分離模式來增加交易的靈活度。
(6)價格
歐盟GO的價格一般由企業根據市場供需自行定價。由于歐盟北部水電等項目GO供應量較大,GO長期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態,價格也維持在較低水平。據統計,2020年的價格在很大程度上低于0.5歐元/兆瓦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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