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基于大數據技術的信任機制。應該說,是阿里巴巴最早看到了傳統模式下信任的痛點,也就看到了潛在的
金融市場。阿里巴巴最早應用大數據技術挖掘小微企業和普羅大眾的信任,發展小微金融服務,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功。
大家知道早在2016年,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金服和網商銀行,那一年就為500多萬戶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累計發放八千多億元的貸款,這些貸款真正流向實體經濟的底層,包括淘寶、天貓等賣家、P2P平臺的商家、線下的商戶,還有
農業生產經營者等等。之后,越來越多的科技平臺和金融機構推出了基于大數據技術的信任服務。
我覺得在技術上,關鍵是利用大數據技術發現信用、創造信用,發掘普羅大眾的信用價值,同時提升企業自身的價值。從阿里巴巴、騰訊等企業的案例來看,我認為運用大數據技術推進信任普及,發展普惠金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應該是一條可行的路徑。
在這里我們就要對大數據進行分析和定義,到底什么是大數據?
最早是IBM提出大數據的五個V特點: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樣性(variety)、價值(value)和真實性(veracity)。IBM是全球最有影響力的科技巨頭之一,他對于大數據的解讀應該是一種技術性的解讀。我覺得為了構建廣泛的信任制度的要求,大數據應該具備一些較高的品質,我歸納了幾句話:
第一大數據要有具體的真實性,就是說數據要來源于具體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行業,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政府部門,而且數據應該來自真實的行為,可以是商品交易也可以是金融服務,可以是勞動就業也可以是薪酬福利,可以是法定的稅收也可以是行政的收費。
第二大數據應該要有可靠一致性。我認為數據的一致性要求和數據的應用范圍是正相關的。金融場景數據應用的范圍很大,所以對于數據的一致性、可靠性、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在一定的數據應用范圍內,數據采集的標準和方法必須一致,數據存儲的結構和路徑也必須一致,這樣才有可能保證可靠的一致性。
第三大數據要有足夠的延展性。就是說數據具有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足夠的延展性,才能具備統計學的意義。必要的數據長度和密度一般與數據主體的延展性正相關。也就是說,如果是個人或者家庭,我可能只需要一年左右甚至幾個月的數據,就可以來判定一個家庭、個人的消費傾向、財務實力等等。但是如果是大大小小的企業,那么就需要按經營范圍、服務對象來區分,通過一些數據組合,才可能分析和比較不同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進一步說,如果我們要對特定類別的產品或者行業做一些趨勢性的分析,我們就需要一整個經濟周期,甚至比一個經濟周期更長跨度的數據,這才有可能還原特定產品、特定行業需求的變化、市場的變動以及生命周期的變化。
所以,基于這么幾個要求,我覺得我們要建立以數據為基礎的信任體系,必須有信得過、靠得住的數據,也必須有管的住、靠的住的制度。所以怎么樣運用大數據構建全社會的信任基礎設施,這是一個大問題,目前我們有幾個方面做的不夠。
第一個問題是可靠性不足,數據不夠安全。我把數據分為幾類:共享信息、專有信息,以及私密信息。共享信息是所有公眾的信息,我覺得它的價值在于真實,要維護它的權威性。專有信息的價值在于歸屬,要維護它的知識產權。另外是私密信息,它的價值在于可靠,必須維護它的安全。在目前我們這樣的信息結構下,往往難以證明共享信息的真偽,難以確認專有信息的所有權,難以保護私密信息的安全。
第二個問題是一致性不足,數據不夠大。波士頓公司做了一個測算,我們現在全球信任體系的覆蓋率各國有差距,美國達到了90%以上,而中國只有35%,這兩年數據更新后可能會達到40%左右,這跟美國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我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們國家的信用數據不一致,征信標準也不一致,我想大家應該會有比較深的體會。
在我們國家涉及立法的信任數據分散在哪些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他們的數據也都是不一致的,還分散在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不同的征信系統中,標準不同,口徑也不相同。另外,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有嚴格的規定,數據透明度比較高,比較容易建立信用。但我們看到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它的商業行為是淹沒在市場經濟的海洋中的,沒有信用標記,無法積累信用,也就不能產生信用的正價值。我認為對于小微企業來說,這是與生俱來的缺陷。但對于市場經濟和社會商業來說,我認為這就是經濟制度的缺陷。
第三個問題是合規性不足,法律不夠完善。大數據技術正在將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法人信息納入各種各樣的數據庫,與此同時,個人信息的濫用屢禁不止,包括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擅自披露個人信息,甚至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等,引起人們對隱私保護的擔心。今天各位在這里聽課,手機運營商肯定知道你處在哪個位置,你的行動軌跡,你經常往來的朋友圈,對于運營商來說都是透明的。對于這些問題,我們中國的法律建設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比如去年6月開始試行的《網絡安全法》,10月開始試行的《民法總則》,明年1月份開始試行的《
電子商務法》,都對個人信息保護做了嚴格的規定,但是落實到位還有過程。更重要的在于,我們現有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一些具體的法律規范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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