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作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應當計入管理費。
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如果前述業績報酬提起的頻率、業績報酬計算的標準及計提比例限制適用于私募基金行業,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模式以及基金架構將造成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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