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作規定》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資產,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資產的,應當通過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進行。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通過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資產變相擴大投資范圍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第(一)至(三)項規定以外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如下:(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完善流動性機制的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股權類資產;(三)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這個條款如果最終生效將直接影響私募基金,特別是投資標的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資產的私募基金(下稱“特定基金”)。首先,特定基金將不可能募集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其次,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也不能投資到特定基金。此外,監管機構禁止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資產管理產品(公募基金除外)變相擴大投資范圍或者規避監管要求。該規定呼應了《資管新規》“去通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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