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
金融債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按照同一資產合并計算。
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3000 萬元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上述規定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計劃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并設定了雙“20%”的比例限制。同時,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并為業務開展保留必要靈活性,規定全部投資者均為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3000 萬元的封閉式資管計劃不受投資比例限制。
該原則如果在私募基金行業中適用,那么至少會有三方面的影響:(1)對于盲投基金而言,該等原則將有效的降低整個基金的投資風險;(2)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可以確保其投資的基金不會由于單筆投資而出現巨大的損失;(3)對于之前市場上頗為常見的項目基金而言,意味著募資會更加困難,只能去募集可以單筆投資不低于3000萬的大投資人,從這個角度而言,談判的難度也增加,對于GP而言,困難將是Dou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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