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作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參與本公司管理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參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對該資產管理計劃賬戶進行監控,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報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其管理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直接或者間接為該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投資者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融資。
根據《運作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允許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投資于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劣后級份額…。
上述規定分析如下:
首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參與本公司管理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但是究竟如何定義“參與”,是認購還是作為服務方提供服務?這有待于監管機構的進一步闡明。
其次,關聯方參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須向投資者披露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公平對待投資人,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進一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不排除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證券基金,也可能出現類似的規定。
第三,上述規定明確了禁止利用分級產品為劣后級委托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比《資管新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更嚴格,《資管新規》第二十四條禁止關聯方的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如果該等監管原則適用于私募基金行業,那么此前市場上常見的“融資型基金”則將遇到合規障礙,這對于資金密集型行業特別是地產行業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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