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作規定》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在計劃資產中列支。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
上述規定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的籌建費用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不應由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目前在私募基金合同中,一般會約定私募基金的籌建費用及募集費用由私募基金承擔。若該規定將來適用于私募基金,則一定承擔上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減少運作成本可能通過提高管理費的方式來變相讓投資人承擔私募基金籌建費用及后續募集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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