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作規定》第五條,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 萬元,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并未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規模須達到多少的數額,但根據上述規定并考慮到證監會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一向的監管思路,我們不能排除未來對私募基金的初始募集規模也出現類似的要求。換言之,以后“保殼型基金”的空間將被壓縮。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