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私募基金行業而言,似乎已經習慣了周五傍晚的新規發布。果然,在上周五(2018年7月20日)傍晚,為落實四部委《關于規范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文,下稱“《資管新規》”),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運作規定》”)。
針對個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在偏離資管業務本源,主動管理不足,風險控制薄弱等問題,《管理辦法》及《運作規定》進一步樹立了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1)一是統一監管規則,促進公平競爭;
(2)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堅持問題導向;
(3)三是細化指標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4)四是增加規則彈性,確保平穩過渡。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管理辦法》及《運作規定》針對的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但上述規定可視為是監管部門落實《資管新規》的一個信號。考慮到《資管新規》的一個重要立法思想就是“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管理辦法》及《運作規定》的某些監管原則將有可能在后續的法規中適用于私募基金行業。
就此,植德基金團隊結合《資管新規》,就《管理辦法》及《運作規定》中可能對私募基金產生影響的監管原則簡單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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