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分析,NFT數字藏品在出售轉讓階段并不受著作權法的規制,更不適應權利用盡原則。
那么其出售轉讓行為如何法律定性呢?在“NFT侵權第一案”的二審判決書中給出了思路,具體表述為 “原審判決中所指的NFT數字作品的‘所有權’不應理解為民法中的物權意義上的所有權。從形式上看,NFT數字作品交易呈現的后果是該數字作品的‘持有者’發生了變更,相應地,基于該NFT數字作品的財產性權益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了移轉。”
也即是說,NFT數字藏品雖然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但持有者享有的并非具有絕對性、法定性的物權。至于此處的“財產性權益移轉”具體性質如何,我們可以從NFT數字藏品交易的特點進一步鎖定范圍。在NFT數字藏品出售轉讓的階段中,其表現為在交易平臺上與出售者(包括鑄造者和后續的轉手者)達成購買合意,在支付成功后由交易系統將名字記入智能合約。
從本質看,該過程實際上是買賣雙方達成合意的交易,智能合約與相應的用戶購買協議(購買須知)即是合同的形式。一旦選擇購買,購買者有權請求其名字被記入智能合約,出售者有義務將持有人名字替代為新的購買者(由平臺代為履行)。NFT在被多次轉手的過程中,就像被轉讓的合同債權,持有人擁有的是債權請求權,請求被記入智能合約中。從某一次交易來看,是后手對前手的請求權,但如果將智能合約類比成票據,實際上僅有一個NFT數字藏品,最后持有者擁有的債權最終來源于鑄造者。
由此可見,NFT數字藏品的出售轉讓本質上是債權轉讓。與此同時,又正如上文所說,NFT的經濟價值遠高其藝術觀賞價值,鑄造者之所以制作NFT,更多的是為了在轉手出售中獲得更高的價值,這也是債權得以轉讓的可能性,也是達到了主張適用“發行權用盡”觀點的目的:即鑄造者在發布NFT之后不應該干涉后續的轉售行為,促進二次交易。
因此,將NFT數字藏品的出售轉讓定義為債權轉讓行為,使NFT數字藏品交易合法化,既讓購買者得以用民法體系維護權益,又使得鑄造者作為最終債權人受到相應法律規制,在當下的法律體系下不失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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