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的法律適用過程中關于“發行權用盡”的擴張解釋理論始終是熱議話題。然而正如上文分析,NFT交易僅是外觀上的發行行為,從規范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歷史解釋均不符合發行權的內涵。不可否認國家的司法發展有時需要創新,對于“發行權用盡”的擴張理論也并非一概否決,只是在NFT交易這一語境下,現行法律的解釋能消除其適用障礙,保障交易進行“有法可依”是更好的選擇。
一則,作為非判例法國家,法官的職責在于“運用法律”而非“法官造法”,如果在個案中,擴張“發行權”的范疇,將無形載體的也列入其中,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可能會使該權利邊界模糊不清,不利于NFT數字藏品交易定性判決的穩定統一。
再則,法律定性不能僅考慮獨特性而不論普適性。NFT數字藏品在本質上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其定性引起爭議是因為NFT數字藏品本身具備的獨特性使得在交易過程中具備有形載體轉讓的特點。但從“網絡虛擬財產”的大概念考慮,若割裂NFT數字藏品與其他虛擬財產的法律適用,將具有“唯一性”的數字作品交易視為發行行為,其他數字作品交易不視為發行,這將導致同一概念下的行為可被歸入不同專有權利所規制的范圍,專有權利的法律適用變得復雜混亂,是司法實踐中不愿意看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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