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NFT數字藏品交易為例,完成交易一般包括三個階段。首先,平臺用戶須將作品(如圖片、視音頻等)上傳到NFT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上“鑄造”成為一個NFT并生成智能合約。
在該過程中,成為NFT數字藏品“鑄造者”的行為必然涉及到《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其次,鑄造完成后的NFT通常會被發布到交易平臺上,即面向不特定公眾的公開網絡環境中,潛在的買家可以在線瀏覽NFT數字藏品以決定是否購入藏品。這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即“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最后,買家若有購買意向,則可在平臺上點擊“購買”成為NFT數字藏品持有人,智能合約將自動將新買家記錄為持有人。
應當注意的是,在“三階段”劃分法,即“上傳鑄造——上架發布——出售轉讓”的過程中,前兩個階段的行為實施者都是“鑄造者”,只有最后的“出售轉讓”階段會因NFT的交易流傳涉及到其他不特定用戶。
通過這樣的劃分方式可以看到,由于NFT獨一無二的特征,就像實體書籍在二手市場轉賣一般,后續買家并不需要也不可能重新“鑄造” 同一NFT藏品并再次上傳,前手轉讓、后手購入的行為僅發生智能合約上持有人的變動。換句話說,除了鑄造者,后續的買家(轉售人)出售轉讓行為均不受《著作權法》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
值得一提的是,“NFT侵權第一案”中法院認定用戶“anginin”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因其未獲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鑄造并上傳的做法侵權,而非“出售轉讓”階段觸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該案判決作出后有觀點認為法院的做法使得整個交易的過程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這不利于NFT數字藏品二次轉售。實際上該觀點誤解了這一流程中“上架預覽”階段與“出售轉讓”階段的著作權規制。可以說,作為一個復合性的法律行為,對NFT數字藏品交易進行法律定性必然將交易進行流程階段劃分,清晰準確地定位每一個交易階段可能涉及的法律原理。NFT數字藏品交易不是單一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也不可能被信息網絡傳播權單一的完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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