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FT侵權第一案”中,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賦予交易平臺更高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正如上文所說,NFT數字藏品交易是購買者對鑄造者的合同債權,智能合約與平臺的服務協議就是相應的合同,這就意味著交易平臺需對服務協議內容更加謹慎約定。
因為每一個在平臺上交易的注冊用戶,都以同意平臺相關服務協議為前提,平臺用戶的鑄造、交易行為均受到服務協議的管控。因此,作為合同的服務協議就可能成為后續追究侵權者責任的有力證據,實際上這也是平臺保護在追究實際侵權人的證據。在完善的審查機制背景下,平臺需要構建鑄造合法NFT的門檻,對侵權NFT數字藏品警示下架,這是使后續NFT交易合法化的有效手段,也將推動交易市場合規發展。
NFT,作為熱門概念“元宇宙”的關鍵一環,是促進文化數字化轉型的武器,具有融合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價值魅力。2022年5月,《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明確文化數字化建設與服務平臺構建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可以預見,NFT數字藏品的發展是未來文化數字經濟的重要篇章,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法律定性的明確,即是落實NFT數字藏品經濟屬性的第一步,至于NFT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責任界定、責任承擔形式與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以及NFT數字藏品的合規法律體系等一系列問題,是NFT數字藏品經濟發展有待研究的龐大課題。
(作者系德恒
上海律師事務所 趙志東律師 實習生謝潤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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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杭州互聯網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號民事判決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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